杨珊因保管不善,将金台区宝十路4号院4幢1单元0202号,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字第00096625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杨珊
2024年04月12日